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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72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鄂QH****小型普通轿车车途经乐清市104 柳市镇上游村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117mg/100ml。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负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且民事部分已调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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