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城区区局**支局局长,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2****的小型轿车从盐城市区大庆中路文峰中学东侧巷子里的“鲁子餐厅”门口出发,行驶至大庆中路文峰中学门前路段处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1.3毫克。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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