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壮族,小学,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某某东宁路东宁西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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