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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城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射洪市城区“大邑地主鲜血旺”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G247线1273KM+900M(射洪市广兴镇滴水岩)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11月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谭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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