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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7********,家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社区*组,农民。2020年0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6日22时许,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陕EH****灰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关**镇商南**路城关**二小以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谭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合阳县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谭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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