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道**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吃午饭时喝了白酒约2两。饭后,谭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往雁江区华西嘉苑小区方向行驶,至雁江区资资路5KM+500M(南津镇治超站)时遇酒驾检查被查获。民警对谭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采集了血样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7.9mg/100ml。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机动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张某的证言;4.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1张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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