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23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县**乡**村**屯**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1月5日21时56分许,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时,与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谭某某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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