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务员,工作单位湖南省耒阳市**镇政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号*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经对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145.28MG/100ML)驾驶湘******小车沿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与李某驾驶的湘******小车对向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积极赔偿对方,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图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鉴定审批表、血液提取登记表、图片、毒品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并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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