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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居委会。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易俗河镇荷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凤凰中学西侧门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依法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后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3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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