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口县**街道**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江口县**街道**村**组家中饮酒,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贵DD****)往江口县城行驶,途径凯德水泥厂遇见朋友毛兴春回县城,便好心搭载毛兴春,行至江口县**道新二小路口西200处,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33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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