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对面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湘E2****小车途经新邵县**镇**路**桥桥头路段时,被正在联合执勤的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次日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为谭某某体内血乙醇含量为8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单等;
2.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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