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性别: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0********,**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贵A8****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往息烽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29分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大道100米处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
本案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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