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街**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Y号小型轿车沿仙葫大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仙葫大道蓉茉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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