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8****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龙归街永兴村道(夏良地铁站)路段时,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3.4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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