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组**号,暂住富平县**村**组,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陕A****D号小型轿车,沿莲湖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昌大道十字右转,由南向北行驶200米时,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3.2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深夜人稀车少、偏僻路段驾驶车辆,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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