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修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8****号小型货车由修某某三潮水往修某某城方向行驶,行驶到贵酒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01mg/100ml,后将其带到修某某百姓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8月10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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