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YR****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广佛江珠高速K44500辅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4mg/100m1。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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