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什邡市元石镇元顺街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血夜乙醇浓度为128.2mg/100ml。
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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