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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镇**村铁厂仓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8日3时35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行驶至乳源县东坪镇东坪新村路段时碰撞到一辆停放在路上的粤F*****轿车,事故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谭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196.08mg/100ml属于醉酒,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谭某某还积极与被害人肖某某进行协商和解,得到了肖某某的谅解,且保险公司对被害人进行了赔付。

本院认为,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我院决定对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乳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邓勇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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