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南镇长沙市望城区,户籍地湖南镇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汽车(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从本区后龙镇坑仔底村出发,沿莲花街中段由黄厝村往田里市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莲花街奥克斯星级服务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2.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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