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镇***家属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2020年07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在***城朋友家喝完酒,晚21时左右接到其老家母亲的电话说父亲头疼不止,要回家把父亲接到医院治疗,其父亲平时患有脑梗,情况比较紧急,于是徒步走到****停车场,开车前往**村老家接父亲去医院,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因酒驾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谭某某酒后间隔时间较长,出于急救病人情况比较紧急,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故对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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