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陕E****1号小型轿车,沿杜村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平县医院门前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8mg/100ml,渭南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在深夜驾驶车辆,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