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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大丰村**组**号,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宿舍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B*****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滨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污水处理厂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抽血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2.4167mg/100ml。

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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