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指定苍南县公安局管辖。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为了能够办理工伤保险,让其儿子谭某乙(另案处理)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乐街道的暂住处,通过微信以18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署名为“谭某甲”的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及同案犯谭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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