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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上,谭某某驾驶号牌为粤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沿国道212线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国道212线1166.4km、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山林村路段时,因谭某某忽视行车安全,车辆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罗某某亲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受理单、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本案系过失性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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