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镇**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巷**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皖M*****微型轿车沿滁州市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滁东治超站旁路段时撞倒行人安某甲,造成安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滁州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已对被害人安某甲(五保人员)的集体供养人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高郢居委会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介绍信、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安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3.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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