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武某某二人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日晚,武某某在沂水县**广场主动搭讪并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与王某某聊天后以倒花呗的名义套取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2019年7月29日凌晨,谭某某与武某某为还两人所欠下高额贷款,将王某某支付宝所绑定的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扫码的方式往分八次盗刷,盗取共计16100元,当天用新注册的QQ号绑定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以用来掩饰盗刷王某某支付宝钱财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王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借用王某某的花呗信用额度,取得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后,登陆王某某支付宝,预支花呗1500元用于归还借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参与了谭某某盗刷王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16100余元一事,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