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铜仁站进站过安检时,将被害人田某遗落在安检仪传送带上的一女士斜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621元、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1139元)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6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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