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D2****中型普通客车从衡阳市**区**客运站运送乘客往衡南县**镇出发,中途又上了乘客,早上7时许,车子行驶衡南县**镇**村路段被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拦停检查。经检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实际载客38人(包括驾驶员和售票员),超员19人。
谢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谢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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