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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桂林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园**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资源,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开屏,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郦某某(另处理)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仁头村凉亭岭租赁荒山地设立柴油储存加油点,以低于正规加油站油价的价格对外销售。同年3月7日,郦某某注册成立桂林**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担任**公司股东,并按郦某某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供货方支付购油款,并给向**公司购买柴油的客户开具发票。

2019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柴油储存加油点进行查封,扣押0号柴油125吨、加油机一台、油罐车一辆(车牌号桂C****1)、储油罐7个并现场抽取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象山区第二技工学校后面仁头山红色铁门存油点1号、2号、3号、4号、6号、7号油罐内扣押的柴油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密度(20°C)、十六烷指数、硫含量、多环方烃含量、十六烷值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柴油(Ⅵ)技术要求。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公司共销售各种成品油1663.0163吨,销售金额8495962.8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通过家属退出赃款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本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同案犯伍某某、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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