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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绰号谢某丙,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社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和姚某某二人在禁渔期间,于2020年5月9日在紫云自治县**镇**村**组河里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了鱿鱼58尾,经称量,共计0.26千克。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增殖放流,及时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天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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