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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性,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男,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在逃,网名:小颗粒)等人诈骗团伙在福建省****镇利用购买来的公民信息,远程租用服务器,从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在**银行旧版个人网银进行破解客户账户密码的犯罪活动,撞库36万余次,成功登陆3.8万个账户。后又冒充**客服拨打受害人电话,以提升信用卡额度方式诈骗客户86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银行有信用卡的客户,只要信用良好,便可以通过网银立即申请一定数量的个人消费贷款(具体数额因信用等级的不同而异),申请后立即到帐(贷款转入客户与信用卡绑定的本人借记卡,可以是**银行的借记卡,也可以是他行的借记卡)。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1日版网银登陆页面进行撞库(登陆条件为: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六位数字的电话银行密码+网页上的验证码),撞库成功以后对客户实施进一步的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改号软件,冒充银行客服拨打受害人电话,称受害人为优质信用卡客户,可以申请贷款,如果受害人同意,就帮忙开通功能。但要测试受害人的信用额度和还款能力,需要转一笔钱到受害人绑定的借记卡账户(此时嫌疑人已经登录了被害人的网上银行,并且申请了一笔贷款到被害人信用卡的绑定借记卡内,被害人并不知情,误以为确实是测试款),但十分钟之内要还回银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将申请的贷款转到嫌疑人的一级卡内。诈骗成功后,犯罪嫌疑人将钱迅速转入洗钱水房提供的二级银行卡账户。水房又立即将赃款通过支付宝在网上购买移动充值卡的“卡密”,然后将获取到的卡密转手低价出售,达到洗钱的目的。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丙(已经移送起诉)在本案中就是负责冼钱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谢某丙租用了福建省******公馆****房作为其洗钱的工作室,工作室内配备了多台笔记本电脑,用来与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等诈骗分子联系,谢某乙等人诈骗来的钱转入谢某丙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谢某丙马上在电脑上用诈骗赃款购买“卡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是谢某丙的表弟,平时谢某丙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叫谢某甲帮忙,让谢某甲帮忙操作网银,购买“卡密”,每天给谢某甲1000元的报酬。从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谢某乙等人诈骗**银行客户得来的诈骗款中的300多万元转给了谢某丙,然后谢某丙用一个“文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向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因本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移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于市场价购买“卡密”,然后将“卡密”低价销售给市场上专门回收“卡密”的公司(如厦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实际这类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卡密”,系“卡密”黑产业链中的一环)。

犯罪嫌疑人谢某丙除了向犯罪嫌疑人万某某高于市场价购买“卡密”外,还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高于市场价购买“卡密”洗钱。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2017年多次被相关公安机关调查,有诈骗的赃款向其高价购买“卡密”洗钱,其仍然继续从事“卡密”销售。经查明: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丙以“任某某”名义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高于市场价购买8622张面值100元的“卡密”进行洗钱,购买单价为100. 9元。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丙以“陈某某”名义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高于市场价购买“卡密” 33911张“卡密”进行洗钱,单价为101-103元之间。2018年3月4日至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丙以“张某某”的名义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高于市场价购买44563张“卡密”进行洗钱,销售单价在101.95-102.99元之间。2018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江苏省东台市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嫌疑人谢某丙低价销售“卡密”的公司,现查明有:厦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该公司是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于2017年成立,地址位于:厦门市********室,该公司有一个寄售平台“**寄售”,犯罪嫌疑人谢某丙将高价买来的“卡密”放到该“**寄售”平台低价销售(如100元面值的“卡密”在该平台以97. 5元的价格销售),迅速将“卡密”变现然后取出现金。2018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李某某在厦门市********室厦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

福建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地址:福建省**********房)是**公司的上游公司,**公司的“**寄售”平台收到的“卡密”,通过对接**公司的“卡密”寄售平台(**至尊)进行销售。**公司的老板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2017年成立,法人代表为犯罪嫌疑人赖某甲(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因黄某某在平时在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其聘用了犯罪嫌疑人赖某乙具体管理**公司,黄某某给其10%的利润分红,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跟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任技术总监,负责“**至尊”卡密寄售平台系统的开发和代码编写,开发出了“**至尊”卡密寄售平台,**公司的卡密就是通过这个平台寄售给了**公司,**公司以98. 5元的价格回收**公司的“卡密”(每百元卡密),再将回收的“卡密”价格上浮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对接上游公司的寄售平台(如武汉“**公司”),从中赚取差价。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在**公司任财务客服,根据下游公司和客户的提现要求,向客户的账户转账。2018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赖某乙、赖某甲、陈某乙在**公司内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8年1月注册了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金融大厦**),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也是利用寄售平台倒卖“卡密”的。聘用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任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童某某任技术总监负责“卡密”寄售平台的技术运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负责与上游公司对接销售事宜,也同时负责为**公司联系上游公司来购买寄售平台上的“卡密”。2018年3月3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童某某、夏某某、王某甲有在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谢某丙从“卡密”公司得到洗白后的赃款后,将钱转入多个买来的银行账户内,并雇用嫌疑人黄某甲取钱,每取一万元给黄某甲30元的好处费。谢某丙与谢某乙等人约定将诈骗款的85%返回给谢某乙等人,其余扣除高买低卖购买“卡密”的损耗及其他环节的费用后就是谢某丙的获利。

嫌疑人黄某甲将钱取出交给谢某丙后,谢某丙将钱拿到龙岩市****村交给嫌疑人林某甲(谢某丙多数时候是叫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或者其二姐夫谢某丁将取出来的赃款拿给林某甲),林某甲再将钱交给谢某乙等人。2018年3月8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公馆****房门口抓获谢某丙,并当场抓获帮谢某丙送赃款的嫌疑人黄某甲(黄某甲当日取了 16万元赃款到谢的住处进行交接时被抓获,该款已被依法扣押)。2018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到龙岩市**镇派出所投案。

犯罪嫌疑人谢某丙作案用的银行卡来源于一条黑卡产业链,其向福建省****镇的犯罪嫌疑人林某乙购买银行卡,一部分通过林某甲交给谢某乙等诈骗人员作为诈骗的一级卡,一部分自己使用,作为诈骗的二级卡用来转移赃款。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向湖北省的嫌疑人汪某某收购银行卡,汪某某向山西运城的嫌疑人焦某某收购银行卡。2018年3月10日,嫌疑人林某乙在龙岩市********号被我局民警抓获。2018年3月9日,公安人员在湖北省************室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抓获,同时在该处抓获与汪某某结伙购销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乙、宋某某(因本案,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杨某甲是与汪某某一起向他人收购银行卡,然后倒卖,杨某甲收购的银行卡一部分卖给了汪某某。杨某乙是杨某甲的朋友,其将自己开户的银行卡卖给杨某甲获利,其名下的银行卡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案件。宋某某系杨某甲的女朋友,其也将自己开户的银行卡交给杨某甲,其名下的银行卡也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乙、汪某某、杨某甲、焦某某、杨某乙明知自己倒卖的银行卡系提供给诈骗分子用作诈骗转移赃款使用,仍然进行倒卖,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等人对**银行旧版网银登录页面进行撞库,撞库成功以后犯罪嫌疑人使用改号软件,冒充银行客服对客户实施进一步的诈骗,需要利用远程服务器来支持及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从2015年开始在江西省********坪一座民房**楼设立一个机房(机房内有280台服务器),对外出租服务器,雇佣了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陈某丙(以上二人因本案,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在机房进行管理和维护。现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乙从2016年开始实施诈骗时租用王某乙机房的服务器,具体事宜与黄某乙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黄某乙、陈某丙明知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租用的服务器作犯罪用途,仍然提供帮助,赚取非法利益。2018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陈某丙在江西省**********快递店被民警抓回归案。2018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在湖南省**********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等人对**银行旧版网银登陆页面进行撞库,所需要的公民信息部分系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购买。2018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城区******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并对王某某家中两台电脑进行查扣,经鉴定,从上述电脑中查获恢复公民信息179GB,经清洗、去重、整理和统计后,共得到1141200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根据查询匹配,在上述信息中共查找到与本案51名与被害人名单相同的信息。

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等人的诈骗团伙,利用向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处购买来的公民信息,租用嫌疑人王某乙的远程服务器,对**银行网银进行撞库,然后对**银行客户进行诈骗。诈骗的钱转入嫌疑人谢某丙的水房账户内(为了逃避侦查,谢某丙、谢某乙等人向犯罪嫌疑人林某乙、汪某某、焦某某等贩卖银行卡的人员购买“黑卡”用于转账和取款),然后谢某丙将诈骗赃款向嫌疑人万某某等人高于市场价购买“卡密”,接着将卡密销售到“卡密”公司,得到洗白后的赃款。然后谢某丙雇用嫌疑人黄某甲将赃款取出,最后将赃款交给嫌疑人林某甲,由林某甲转交给谢某乙等诈骗人员。以上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产业链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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