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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绵阳市**区**道**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8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迷恋上一款名为“皮玩”的网络赌博,便向其同学罗某某(男,21岁,本案被害人)借钱,并在网上购买一个银行转账记录生成软件,多次制作向罗某某银行卡转账的虚假转账凭证,并将该凭证通过QQ发给罗某某,同时编造谎言称其有钱的银行卡没有带在身上,让罗某某扣除前面借的钱后将剩余的钱转到他身上带的银行卡上。当罗某某因未收到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所说的转账而提出质疑时,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又以罗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太少,转账资金太大被银行扣了等理由骗得罗某某信任,罗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转款共计21290元。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收到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并拒不回复罗某某任何消息,罗某某遂报案。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绵阳市**区**街**号**网吧被射洪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亲属代其退还罗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全部退还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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