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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虚假诉讼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3日,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借款40万元。2014年6月16日,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十名债权人共同签订债务抵偿协议,约定王某某以**小区**幢**室作价110万元、店面作价250万元给各债权人抵债。2014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乐清市人民法院就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诉王某某偿还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以王某某已通过出售玉器、银行汇款方式偿还10万元、双方达成的债务抵偿协议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温乐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诉讼请求。后谢某甲按份分得王某某卖掉**小区**幢**室的房款7万元许,但以物抵偿协议中约定的店面因各种原因未能出售成功,王某某至今一直住在店面里。

2018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王某某重新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债务抵偿协议书》。2018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王某某经乐清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王某某同意归还谢某甲借款本金30万元,款于2018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谢某甲自愿放弃利息收益。当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8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王小芬与谢华平于2018年8月20日经乐清市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以(2018)浙038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1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82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8年达成的王某某同意归还谢某甲30万等内容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作出的民事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此前判定双方包括上述30万在内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在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该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与此前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存在冲突,裁定撤销(2018)浙038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和王某某虽然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但因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双方有权利解除该债务抵偿协议,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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