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镇**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为了能够入股瑞安市的征地项目,瑞安市**镇**村**村村民以“村土地被瑞安市**新墙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占有、**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等”为理由去**镇政府信访,但未得到满意答复。信访回来路上,村民途径**公司门前道路上,发现有5辆被瑞安市马屿治超站扣押的超载渣土车辆在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开往**公司,怀疑渣土车存在非法倾倒,便将上述渣土车辆以及其他开往**公司买砖的车辆拦住。从2019年12月11日下午开始,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和谢某乙(另案处理)等村民通过搭帐篷、租赁移动房、搭雨棚等方式值守现场,使用车辆、桌凳等拦在**公司通往其他地方的唯一道路上,阻止车辆出入。在拦路过程中,谢某乙联系租赁移动板房提供给拦车堵路村民使用,多次到现场积极带头堵路拦车;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多次到现场积极带头堵路拦车。上述人员的拦路行为造成被拦车辆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直至谢某乙、欧某甲(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人于2019年12月20日、12月25日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村民才于2019年12月27日撤离现场。其中,杜某某租赁的渣土车被拦10余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人与杜某某达成调解,赔偿杜某某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租赁协议、产品购销合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合格证、工资表以及销售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瑞安市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运输卸载工作的通知、证明、瑞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领款凭证、关于瑞安市荆谷社区**村**区块固废综合利用新型墙材项目地块规划审查意见、图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乡“**治理”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瑞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抄告单、承诺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银行账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欧某甲、欧某乙、许某甲、王某某、蔡某某、包某甲、许某乙、林某某、包某乙、包某丙、潘某甲、许某丙、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戴某某、谢某丙、谢某丁、周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周某乙、楼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潘某乙、陶某某、喻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人物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