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盗窃)(谢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53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一处自建房工地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推翻斗车车轮4只。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400元。

2、2019年6月27日晚上至28日凌晨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一处自建房工地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推翻斗车车轮2只及被害人章某某的热水壶2只。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212元。

3、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街一水果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常某某小货车上的一箱****牌西瓜(12只装)。经价格认定,价值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只水瓶和6只车轮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已赔偿常某某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谢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辨认笔录,光盘,被害人章某某、朱某某、常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