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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盗窃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住枝江市**街**园。因吸毒,于2009年7月2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前进路“**宿舍”其大爹谢某乙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获取谢某乙的手机并将谢某乙手机支付宝的支付密码更改,后将谢某乙支付宝绑定的建行卡(卡号为:62170028300********)内现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9月9日至9月15日间,谢某甲分多次共计向自己的支付宝内转入人民币共计2795.9元。

至2020年9月24日,谢某甲共计退还谢某乙现金2700元并取得了谢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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