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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受顾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将22.23吨劣质柴油从浙江省平阳县**镇运送至永康市**镇**村,并销售给王某某、郦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金额达88250元。经检测,上述柴油的硫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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