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3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7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陈某某、谢某丙、谢某乙与章某某签订《房地基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于2017年7月4日订立《契约》,将谢某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官堂小区1-26幢地基半间以69.8万元出售给章某某夫妇,并让其将购房款秘密打入郑某某的账户,从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被不起诉人谢某丙、陈某某在明知谢某乙、谢某甲**被法院裁定执行的情况下仍帮他们擅自处分所有财产。现董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家属达成偿还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故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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