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糠厂宿舍,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神庙前,以六合彩的特别号码(即十二生肖)为赌博号码,以六合彩逢星期二、四、六开奖日期为开奖日,赔率1赔40的方式,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话、现金等方式多次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并通过微信上报给其上线庞某某(在逃)。2019年9月26日至10月18日,上报给其上线庞某某投注额共13414元,抽头渔利1513元。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接受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梅”“浪子”等人投注。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神庙前被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被当场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持有的疑似作案工具的小磅码单48张、大磅码单1张、手机1部、现金81元。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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