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区**号。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凌晨至上午,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区**号屋中,容留吸毒人员谢某乙、刘某某、谢某丙等人在其出租屋中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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