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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系南京**园林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花园****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单元**)。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辨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白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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