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3年4月23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XZ62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新邵县**镇**路**小区地段时,被新邵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邵阳正骨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谢某甲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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