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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物流公司**,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8号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被当场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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