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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采矿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组**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1日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判刑)负责的******号采砂船系非法采砂。2016年11月11日,谢某某雇佣运输船与******采沙船配合,在****一带禁采的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盗采江砂,共计盗采江砂6000吨,价值120000元,非法获利4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是否明知涉案砂石属于非法开采的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42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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