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5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查明:
**镇**组**号系谢某某2018年7月份从刘某某处租用存放卷烟的仓库,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4月以来多次从襄阳卷烟经营户手中收购黄鹤楼、七匹狼等品牌卷烟,并加价后通过物流销售到荆州等地。
2019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樊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镇**组**号查获黄鹤楼、七匹狼等67个品种6186条卷烟,经鉴定全部为真品卷烟,价值660902.2元。经查,该批卷烟系谢某某所有。
另查明:吴某乙于2019年6月23日开车协助谢某某从老河口韩某某处购买一批价值93200元的卷烟运输到襄阳存放在仓库。6月24日和6月25日吴某乙协助谢某某对卷烟进行刮码、分类打包销售。6月24日谢某某安排吴某乙用车将一批价值49500元的卷烟送到高新区同济堂物流园内王某某开的光头物流,然后发往荆州销售给吴某甲,谢某某支付1000元给吴某乙作为报酬。
谢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经樊城烟草专卖局核发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截止2018年6月30日。2018年4月23日谢某某申请许可证延续, 烟草专卖局准予延续,有效期限截止2022年6月30日。2018年8月2日,谢某某前夫周某某未经书面授权,申请谢某某歇业,樊城烟草专卖局对谢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2020年1月17日,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作出关于撤销准予谢某某歇业的决定(樊烟专【2020】撤第01号)。
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认为谢某某是否明知其属于无证经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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