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于2017年10月以来至案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条80元至230元不等的价格,从其微信好友“huangma88****”、“AA免税香烟****”处,购买利群、黄鹤楼、芙蓉王、苏烟、南京等香烟共计61170元(其中有1700元未发货),谢某某在购买香烟后,除自己使用了一部分外,剩余香烟被其销售给他人,销售假烟的营业数额为51740元。2019年11月18日、11月20日汉阴县**局分别接到群众举报并进行检查,两次共计在谢某某处查获黄鹤楼106条、苏烟2包。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该香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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