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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其家人正在铲除其种植在家门口的罂粟幼苗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谢某某共非法种植罂粟幼苗790株。经鉴定,谢某某所种植物确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幼苗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铲除罂粟幼苗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收获前将种植的罂粟幼苗自动铲除、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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