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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2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兴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兴隆县**镇**村自家门前河内捕捞活体林蛙,将林蛙带回家后制成干制品。经查,谢某某所捕捞的林蛙数量为63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林蛙为无尾目蛙科中国林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林蛙干制品依法处理。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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