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弹前乡**人大代表,弹前乡**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弹前乡**党支部副书记,为解决野猪破坏庄稼问题,在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系通过架设电网电野猪之后,于2020年7月中旬联系刘某某到其位于**乡**村井元坑的田地里电野猪,刘某某答应。2020年7月26日、27日,刘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会来电野猪,并携带逆变器、电瓶、铁丝、铝芯电线等工具,由谢某某妻子袁某某带至其田地架设电网,并于7月27日晚电到野猪一只、小麂一只,并电话告知谢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为生产需要,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系教唆犯,无实行行为,作用较小,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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